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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早留下一套房,祖父母去世后,房子拆迁款和叔叔、姑姑有关系吗?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3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

留下一套房子却未留遗嘱

如今祖父母已经去世

房子突然面临拆迁




这种情况下

房子拆迁款是否和叔叔、姑姑有关?


1

Q1

您好,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现在祖父母已去世。母亲现在的住房是父亲的名,即将拆迁,拆迁款和我的叔叔、姑姑有关系吗?

A1: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父亲未留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在你父亲名下的房子是婚后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的,房子的一半是你父亲的遗产。如果是婚前财产,则房子整体都是你父亲的遗产。但是无论哪种情况,你的叔叔、姑姑都可以间接的在你祖父母那里继承一部分拆迁款。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未留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你父亲去世后,你本人、你的母亲、你的祖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可以继承你父亲的房子。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你的叔叔、姑姑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继承你父亲的房子。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你的父亲先于你的祖父母去世,你可以代位继承你祖父母的遗产。你的祖父母去世后,你、你的姑姑、叔叔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而此时,你的祖父母的遗产中包含着已经从你父亲那里继承来的房子的份额,故作为继承人,你的叔叔和姑姑可以和你一起继承你的祖父母遗产中关于你父亲房子的份额。因此,他们也就拥有了继承房子拆迁款的资格。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希望继承人们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

Q2

父母没有领结婚证,父亲因诈骗罪入狱,孩子也没有上户口,但孩子的出生证明上是随父姓。父亲刚被刑事拘留一个月,母亲想给孩子上户口到母亲这边,并改姓。应该怎么办?需不需要父亲的签字?

A2: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给孩子登记户口不需要孩子父亲的同意,但是更改孩子姓氏要取得孩子父亲的同意

      首先,非婚生子女不符合《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关于生育子女的规定,根据《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父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且我国部分省份将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办理非婚生婴儿户口登记的前置条件。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你所在省份并无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前置规定,你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孩子的户口,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出生医学证明》、孩子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非婚生育说明。

      其次,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子女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随父姓。姓名权属公民的人身权利,成年人有权更改自己的姓名,未成年人更改姓名须经父母同意。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93条第1款规定,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因此你不能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应取得孩子父亲的同意。


3


Q3

母亲早在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有几年病史。母亲娘家隐瞒病情将其嫁于父亲,婚后不久病情复发,父亲才知道。十几年来,因为母亲患病,家中仅有父亲一人用务农的微薄收入养活五口之家,而母亲的娘家却不闻不问。这种情况可以控告母亲娘家人吗?

A3: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并不能控告你母亲娘家人,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你母亲的父母支付抚养费

      结婚自愿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此原则,男女双方应告知对方影响婚姻效力的有关情况,以确保男女双方完全基于自愿缔结婚姻。你母亲娘家并非你父母婚姻当事人,也就没有告知义务,所以隐瞒你母亲的病情并不违法。至于你母亲所患疾病,《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暂缓结婚。但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在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判决精神分裂症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因此,你母亲所患疾病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需要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认定。

      你母亲患有精神病,无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根据《婚姻法》第20、21条的规定,你父亲对你母亲有扶养义务、你(以及你母亲的其他子女)对你母亲有赡养义务、你母亲的父母对你母亲有抚养义务。若你们家庭困难,难以扶养(赡养)你母亲,你的母亲可要求其父母支付抚养费,若拒不支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

Q4

我已于7月份离职,6月份在公司微信群与员工发生争执骂人,公司以影响不良为由,说根据公司规定,对我罚款1000元。钱已从7月份工资里扣除,请问罚款合理吗?我是否可以追回罚款?另外,公司量身定做工装,工装早已做出只是未发放。公司说是为内训师定做的,以我离职不是内训师为由不发放,请问合理吗?

A4: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针对罚款问题,公司对你进行1000元的罚款是不合理的,可以追回。而针对工装问题则需要分情况讨论。

      公司无权对你进行罚款,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综上,在我国立法中并未明文规定企业有罚款权,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所以,你可以向公司追回罚款。假设由于你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进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向你要求赔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针对工作服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假设公司将工装视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你无权索要;第二、假设公司制作工装费用是从你工资里扣除的话,就算你离职,也可以向公司索要


5

Q5

你好,我公司是一个小额贷款公司,最近行业发展不好,这个月公司突然变更了考核方式,要求实行末位淘汰制。但是考核方式奇葩,连同上个月已经过去的业绩数据也要计入,还特别针对工龄比较久的员工,其实就是变相裁员吧,还将持续一段时间。请问这样是有法律依据吗?我们被辞退的同事可以要求赔偿吗?

A5:

      你好,用人单位仅根据“末位淘汰制”辞退居于末位等次的劳动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你的公司不能仅据此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据此,如果你的同事仅仅因为处于考核的末位等次就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申请赔偿金的。

      最后,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申请仲裁后,仍不能解决矛盾的,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感谢值班律师:


周旭亮 (北京)

                     



家人的意义

即是暴风雨时的有难同当

也是同一屋檐下的有福同享


实习小编 | 王淑敏

法务 | 郑俊宇、汪瑶(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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